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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组织认定办事指南

时间:2018/5/15 15:54:00  来源:

 一、适用范围

《慈善法》公布前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慈善组织认定。

二、办事依据

《慈善法》主席令第43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慈善组织认定办法》民政部令第58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三、申请条件

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时具备相应的社会组织法人登记条件;

(二)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业务范围符合《慈善法》第三条的规定;申请时的上一年度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关于慈善组织的规定;

(三)不以营利为目的,收益和营运结余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慈善目的;财产及其孳息没有在发起人、捐赠人或者本组织成员中分配;章程中有关于剩余财产转给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组织的规定;

(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合理的薪酬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认定为慈善组织:

(一)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担任慈善组织负责人的情形的;

(二)申请前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申请时被民政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行为的。

四、办理材料

基金会申请认定慈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3.理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4.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原件需上交);

5.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章程(一式二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6.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才需提交)。

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提交下列材料:

1.《慈善组织认定申请书》;

2.《慈善组织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承诺书》;

3.理(董)事会会议纪要:履行内部程序,召开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

4.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审核通过后原件需上交);

5.章程: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章程(一式二份,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需加盖骑缝章,一式三份);

6.情况说明:关于申请理由、慈善宗旨、开展慈善活动等情况的说明;

7.财务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含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专项审计;

8.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材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才需提交)。

五、办理流程

1.申请:登陆汕头社会组织公共服务信息平台(http://st.npo.gdnpo.gov.cn),在线申报慈善组织认定业务,按要求填写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提交。

2.受理: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同意受理,进入审查环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者材料不符合要求(退回补正)的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

4.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通知申请者提交纸质材料,换发标明慈善组织属性的登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内。

七、收费情况

不收费。

八、联系方式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地  址:汕头市长平路78号

联系电话:0754-88553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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